(2015)芙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辉、罗楚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辉,罗楚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代表人曾盾,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粟******。委托代理人廖然******。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O座5楼。法定代表人戴辉。被告戴辉,住******。被告罗楚原,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因与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物联网公司)、戴辉、罗楚原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卢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侯意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燕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招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海粟、廖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家物联网公司、戴辉、罗楚原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银行诉称:大家物联网公司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请求判令:一、大家物联网公司立即偿还《授信协议》项下流动资金贷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戴辉、罗楚原对大家物联网公司《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家物联网公司、戴辉、罗楚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家物联网公司、戴辉、罗楚原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既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招商银行与大家物联网公司签订一份《授信协议》(编号231号),约定,招商银行向大家物联网公司提供总额为1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戴辉对授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4月15日,戴辉、罗楚原向招商银行出具一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戴辉、罗楚原承诺对大家物联网公司2014年第231号《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5月22日,招商银行与大家物联网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大家物联网公司向招商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一年,从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贷款采用固定利率,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2个月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每月21日计息一次,计息当日付息;对未偿还的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合同签订当日,招商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但大家物联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4年底,大家物联网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出现拖欠多家银行贷款的情形。招商银行起诉后,大家物联网公司仍未支付欠款。以上事实,有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招商银行与大家物联网公司签订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以及戴辉、罗楚原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商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大家物联网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授信协议》和《借款合同》均已到期。招商银行要求大家物联网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戴辉、罗楚原是大家物联网公司对招商银行《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招商银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息清偿日止;二、被告戴辉、罗楚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360元,由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辉、罗楚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燕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