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龙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钟良模与陈世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良模,陈世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钟良模,农民。被执行人陈世位,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龙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世位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15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赖 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