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仝耀诉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耀,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仝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银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八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法定代表人周会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仝耀诉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