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与黄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黄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58-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林海鹰。委托代理人:赵国平,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丽贞,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远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019。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411.54元、财产保全费1150.77元,合共2562.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南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