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军、孙慧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军、孙慧清、韩东方、宋本武、房胜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25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理事长。被告刘军、孙慧清、韩东方、宋本武、房胜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军、孙慧清、韩东方、宋本武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军、房胜燕、孙慧清、韩东方、宋本武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东方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51××05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志强人民陪审员 高 晶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