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52号原告:彭某,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彭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开 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