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与李××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1576号申请执行人李楠,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西青区。原告XX与被告李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157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顾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