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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有乾、何胜耀等与南丹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市行初字第6号原告陈有乾。原告何胜耀。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威,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岳,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86号。法定代表人覃康平,县长。委托代理人黄必壮,系南丹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莫友法,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乾、何胜耀诉被告南丹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原告因为被告拖延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案经开庭审理后,现被告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了答复,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有乾、何胜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乾、何胜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有乾、何胜耀负担。审判长谢灵俊审判员华卫江审判员寇四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吴菊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