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符必翠,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必翠,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刑初字第005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必翠,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必翠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永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必翠、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必翠于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等地盗窃他人电脑主机、��示器等财物,价值共计1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仍予收购,赃物共计价值13475元。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符必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对符必翠、张某依法判处。被告人符必翠、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符必翠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符必翠在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多次在重庆市江北区、南岸区等地盗窃他人电脑主机、显示器等财物,共计价值17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符必翠用螺丝刀撬门进入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一村光明大楼的被害人何某暂住的集体宿舍,将何某的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主��和显示器盗走。2.2013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X号附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星居房产公司的办公室内,盗走两台黑色台式电脑的主机和显示器。3.2013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观府国际商业街2楼,持螺丝刀撬门进入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盗走共计价值9600元的三台电脑主机和两台显示器。4.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X号附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被害人苏某经营的石鼎记火锅店内,盗走一台弘基液晶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一部价值1339元的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和数十元现金。5.2014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江路X号附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被害人石某经营的土家风味菜馆内,盗走现金100余元、一条半天子香烟、一条玉溪香��、五瓶白酒等物品。6.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洋河东路X号附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诚祥地产公司的办公室内,盗走两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7.2014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兴竹路X号附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被害人陈某经营的棉花街老火锅店内,盗走现金500余元。后将赃款挥霍。8.201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X号附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钢运房产公司华新街门市内,盗走共计价值600元的一台黑色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后被盗物品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9.2014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国村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红满源鱼府店内,盗走一台台式电脑显示器及1000余元现金。10.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X号附X号,���螺丝刀撬门进入安顺驾校江北区分校门店内,盗走共计价值2200元的两台台式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及数十元现金。11.2014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号底楼,持螺丝刀撬门进入爱莎贝尔美容院店内,盗走共计价值600元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脑已发还被害人。12.2014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在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X附X号,持螺丝刀撬门进入重庆海外旅业海外百事通门店内,盗走一台海尔牌笔记本电脑、400余元现金。13.2015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符必翠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X号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职工宿舍,趁房门未关且被害人熟睡之机,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龚某的一部价值440元的三星SM-I8552型手机,盗走被害人朱某一部价值600元的苹果4S型手机。(二)被告人张某明收购赃物共计价值13475元的犯罪事实1.2012年7月10日,被告人符必翠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旧货市场将所盗得的一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2.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符必翠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旧货市场将所盗得的价值575元的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以3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3.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符必翠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旧货市场将所盗得的两台台式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4.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符必翠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旧货市场将所盗的共计价值9600元的三台台式电脑主机和二台华硕牌电脑显示器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5.2013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符必翠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旧货市场将所盗的共计价值2700元的三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6.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符必翠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旧货市场将所盗的共计价值600元一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三)其他事实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被告人符必翠实施的前述第2、5、10、11笔盗窃事实的重大嫌疑,并于2015年2月25日将符必翠抓获归案。符必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民警在渝中区旧货市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退缴现金12875元。另查明,在本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08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符必翠在2013年3月13日凌晨盗窃重庆市江北区塔坪X号附X号“食八宗美蛙鱼头”火锅店价值575元的三星牌显示器等物品,在2013年5月5日凌晨盗窃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号附X“咖美发艺传播”理发店共计价值2700元的三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等物品。被告人符必翠因患有严重疾病,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符必翠、张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苏某、石某、陈某、龚某、朱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邹某、唐某、邓某、杨某、黄某、曾某、曾某甲、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DNA鉴定文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080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临床医学鉴定���见书、缴款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办案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必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符必翠、张某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符必翠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其有立功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符必翠、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必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回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分别发还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X号附X号的钢运房产门市、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号的爱莎贝尔美容院(已发还);被告人张某退缴的现金分别发还重庆大新华运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9600元、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塔坪X号附X号的“食八宗美蛙鱼头”火锅店575元、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X号附X的“咖美发艺传播”理发店2700元。四、责令被告人符必翠退赔被害人苏某1339元、退赔被害人石某1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500元、退赔被害单位红满源鱼府1000元、退赔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X号附X号的被害单位安顺驾校江北区分校2200元、退赔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X号附X号的被害单位重庆海外旅业海外百事通400元、退赔被害人龚某44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600元。上述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 旭代理审判员 肖学富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