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丁远进与被执行人房成良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远进,房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丁远进,男,汉族,1970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胡集乡晋岗行政村丁庄053号。被执行人房成良,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三红行政村房庄0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远进与被执行人房成良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郸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远进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房成良赔偿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现因被执行人房成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郸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博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