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俊申请执行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99-1号申请执行人朱俊。被执行人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袁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受理朱俊申请执行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客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彭州市支行帐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