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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2015年6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妻子康某某(已提起公诉)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市场某号楼某楼某号店附近,康某某趁赵某甲进货之际,盗窃被害人赵某甲服饰127件及小推车一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服饰系康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经鉴定,被盗服饰价值人民币9300元。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同案人康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