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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联益精密(中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联益精密(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山市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四工业区工业厂房一楼之四。法定代表人:匡万珍。委托代理人:叶锦芬、廖广京,分别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联益精密(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罗荣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联益精密(中山)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为2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颖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