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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相国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相国,XX,李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203号原告:黄相国,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XX,男,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厚祥,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黄相国诉被告XX、李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21日,被告XX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不还由被告李厚祥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XX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被告李厚祥也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XX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22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厚祥在被告XX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黄相国向法院起诉与被告XX、李厚祥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相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