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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育忠、陈明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78号。法定代表人乐起星,职务理事长。被告刘育忠,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陈明景,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育忠、陈明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叶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蔡少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