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占渭刚与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渭刚,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占渭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明志,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经济开发区春苑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佩军,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渭刚诉被告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渭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占渭刚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国丰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占渭刚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