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阳建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建斌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刑终字第52号上诉人阳建斌,男,汉族,57岁,住四川省威远县。上诉人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伪造企业印章必然侵犯企业“人身权”、“财产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应当立案审理。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刑初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并指令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刑事自诉案件侵犯的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而伪造企业印章罪侵犯的是企业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上诉人阳建斌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阳建斌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阳建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