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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柳州立宇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新宇纺织有限公司等与覃翠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立宇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新宇纺织有限公司,覃翠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柳州立宇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胜利路4号。法定代表人:陆剑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兴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州新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长路沙塘工业园S-1-8号。法定代表人:柴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兴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翠丽,女,1980年3月6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26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立宇集团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新宇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黎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