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明国与王国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国,王国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312��原告:王明国,农民。被告:王国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国诉被告王国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明国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