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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明国与王国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国,王国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312��原告:王明国,农民。被告:王国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国诉被告王国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明国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