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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万爱珍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万爱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法定代表人:杨金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爱珍。上诉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爱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淄博市张店区,故应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