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口区仙河诚达石油配件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口区仙河诚达石油配件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河口区仙河诚达石油配件经营部。地址:仙河。经营者王建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河口区仙河诚达石油配件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7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请求本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办理银行莱州市农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1月14日、到期日2015年7月14日、出票人山东鲁达轿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莱州市恒力达化工有限公司、票号1030005222281588、面额为人民币捌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口区仙河诚达石油配件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维升审判员 邱志霞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