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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凤杰与张校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杰,张校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98-1号原告王凤杰,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校枫,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凤杰诉被告张校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校枫名下的房屋,并提供了担保人王娜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娜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房屋;二、查封被告张校枫名下的的房屋,查封财产价值以400,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宿��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 洪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