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凤杰与张校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杰,张校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98-1号原告王凤杰,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校枫,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凤杰诉被告张校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校枫名下的房屋,并提供了担保人王娜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娜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房屋;二、查封被告张校枫名下的的房屋,查封财产价值以400,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宿��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 洪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