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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毛锦林与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锦林,唐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毛锦林。委托代理人陈森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爱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毛锦林诉被告唐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