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龙海、唐昌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龙海,唐昌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胜支行行长。被告唐龙海,男,生于1972年6月18日,汉族。被告唐昌毅,男,生于1950年10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龙海、唐昌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道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