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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邦谛露服装有限公司与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邦谛露服装有限公司,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厦门闽绅商贸有限公司,泉州亚森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941号原告东莞市邦谛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田边水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982806-1。法定代表人王树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李小平,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声明,总经理。第三人厦门闽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128726-4。法定代表人彭家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达舟、林克震,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泉州亚森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荣标,总经理。原告东莞市邦谛露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闽绅商贸有限公司、泉州亚森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程健红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