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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宗艺与林滨海、林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艺,林滨海,林小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王宗艺,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滨海,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小坚,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艺与被告林滨海、林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宗艺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