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宗艺与林滨海、林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艺,林滨海,林小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王宗艺,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滨海,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小坚,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艺与被告林滨海、林小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宗艺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