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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殷怀鹏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494号罪犯殷怀鹏,男,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怀鹏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殷怀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曲中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怀鹏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56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殷怀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怀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殷怀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怀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