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成振丹与许慧超、刘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振丹,许慧超,刘冬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271号原告:成振丹,经商。被告:许慧超,经商。被告:刘冬香,经商。原告成振丹诉被告许慧超、刘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振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振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成振丹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