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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伟、张益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张益平,柴菊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洲。被告:张伟,农民。被告:张益平,农民。被告:柴菊红,农民,户藉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李家村后塘东街6-7号。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张益平、柴菊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