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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与郭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郭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1-621,组织机构代码为57376655-6。法定代表人胡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云,女,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会计。被告郭勇,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红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初被告郭勇在原告处赊购化妆品,被告未按约付款,截止于2013年9月份被告共计拖欠货款248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偿还所拖欠的货款也不再购买原告的货物,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2万元货款的欠条,但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郭勇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484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郭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郭勇在原告处赊购化妆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的货款,截止到2014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徐州鸿邦公司货款贰万元正,¥20000,郭勇,2014年1月3日”。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一份,上面显示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4840元,该对账单上面加盖原告方公章,但没有被告方签字。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款条、杭州奥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奥洛菲”品牌经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款条、杭州奥菲化妆品有限公司“奥洛菲”品牌经销合同、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应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的数额为据,多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市鸿邦化妆品营销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元,由被告郭勇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完毕后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义林审判员  高玉环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骏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