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民初字第1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炳全与谢亚豹、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炳全,谢亚豹,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908-1号原告孙炳全,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游富华,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亚豹,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谢亚豹。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文最,男,系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炳全与被告谢亚豹、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亚豹、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谢亚豹、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全撤回对被告谢亚豹、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40元,依法减半收取8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0元,由原告孙炳全负担。审判员  刘仲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虞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