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应邦旺与班良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邦旺,班良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应邦旺。被执行人班良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班良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班良高向申请执行人应邦旺支付履行款20200元及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元和执行费207.6元,但被执行人班良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班良高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班良高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锣圩分理处帐户62×××72内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班良高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19×××41内的银行存款231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