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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循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青海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循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19号1号楼1单元151室;负责人赵国章,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小青,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循化县新华书店三楼;法定代表人韩文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青海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鸣凤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陈 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