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付俊高与被告贾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贾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5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焕敏,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岐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