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67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农民。2012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王忠,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汪某伙同周炳荣、陈海军(另案处理)经预谋,以陈海军的名义购买了尼桑天籁(黑色)轿车1辆,车牌号登记为浙J×××××,由章明亮(另案处理)为陈海军等人垫付首付款,而后,陈海军与台州市泰兴担保公司签订分期付款的担保合同,台州市泰兴担保公司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计147000元,接着,陈海军用该车行驶证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周炳荣、陈海军、汪某等人持信用卡进行套现后,便停止支付贷款剩余,计人民币133840.14元。后又将该车质押给陈某,得款85000元。该车被台州市泰兴担保公司赎回。同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汪某伙同周炳荣、陈海军经再次共谋,以汪某妻子章某的名义购买了丰田卡罗拉轿车1辆,车牌号登记为浙J×××××,周炳荣、陈海军、汪某支付该车首付款,而后,汪某及其妻子章某与台州市泰兴担保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的担保合同,台州市泰兴担保公司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3000元,接着,周炳荣、陈海军等人停止支付贷款款项。后又将该车质押给他人,得款60000元。该车贷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3660元。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抵押担保合同、担保协议书、借款人承诺书、借条、购车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贷款担保书、贷记卡出账查询结果、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明细、信贷记录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明细单、车辆档案、情况说明等、证人陈某、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人员刘晓建、林盛渊的陈述、谅解书、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37500.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汪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已悉数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汪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汪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所辩属实,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汪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匡能人民陪审员 李美芬人民陪审员 陈玲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