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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汪志明与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172号申请执行人汪志明,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帅,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汪志明与被执行人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志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2015年6月30日以后的两期欠款共计17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汪志明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汪志明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汪志明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款内容中关于2015年6月30日以后的两期欠款共计17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