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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卓仲贤与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 余成、母光琼、 四川省酒都醉八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卓仲贤,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法定代表人余成。被执行人余成,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母光琼,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四川省酒都醉八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惠恒陆。因法律文书业已生效,申请人的担保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余世康、唐朝梅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118号恒大绿洲26幢1单元5层501号房屋(权0154922)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唐朝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双楠村六组21栋1-2楼12号房屋(权1339585)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余世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一巷3号4栋1单元3楼8号房屋(权0448802)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唐朝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北街51号1楼37号房屋(权0762929)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余世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名望大厦1楼B33高房屋(权0808558)的查封;六、解除对担保人张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号1栋1单元9楼6号房屋(权1080552)的查封;七、解除对担保人唐朝梅、唐朝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银河路118号恒大绿洲21栋1层3号房屋(权175225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