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长明与被执行人赵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贺长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小龙,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贺长明与被执行人赵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小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长明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小龙给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款6130元(含诉讼费1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长明自愿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标的,放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标的,对于放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