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邓玉球与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球,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453号之二原告邓玉球,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东莞市万江区,身份公民号码:43050219650215151X。被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东莞市东城区光明村,注册号:441900000044795。法定代表人杨志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球诉被告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通知原告邓玉球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审 判 长 黄思亮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倩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