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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金怡与周建龙、周三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怡,周建龙,周三素,周之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914号原告金怡,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龙,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三素,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之钦,女,199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卫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金怡与被告周建龙、周三素、周之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周建龙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金怡与被告周建龙、周三素、周之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