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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丽允与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允,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李丽允,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丽允诉被告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文芳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允诉称:原告为被告门店的装修设计装潢图纸,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45,000元。被告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至2013年11月1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装潢设计合计45,000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上述款项。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款单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核,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设计,双方形成承揽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45,000元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丽允设计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上海彦卿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维新审 判 员  诸文芳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