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梁某某,男。被告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