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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舒德年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德年,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舒德年,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原新郑市正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现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优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