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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8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8995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塔娜,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于辉。原告刘广东与被告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法官梁新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藩生、武丕显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广东起诉称,2012年12月20日,其与于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刘广东依约向于辉发放借款,但合同期满后于辉未偿还借款本息。现刘广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辉偿还其剩余借款本息共计309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于辉已于2013年6月5日死亡,本案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故刘广东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新雅人民陪审员  程藩生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