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中秋与赵素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陈中秋。被申请人:赵素玉。申请人陈中秋因与被申请人赵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素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赵素玉位于洪山区名都花园121栋3单元2层B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15017917)的房屋,并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洪山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3号地块第1单元8层21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中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素玉位于洪山区名都花园121栋3单元2层B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15017917)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陈中秋位于洪山区三角路村3号地块福星惠誉·水岸国际第1单元8层21号的房屋。申请人陈中秋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曾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秦怡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