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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姜大石与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大石,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大石,男,1944年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21楼。法定代表人裴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冰,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姜大石上诉北京住总北宇物业服务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姜大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姜大石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姜大石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