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鲁承睿与高丽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承睿,高丽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752号原告鲁承睿,学生。法定代理人鲁宏杰,农民。被告高丽媛,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淑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承睿与被告高丽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鲁宏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承睿撤回对被告高丽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鲁宏杰负担。审判员 刘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