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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刚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孙刚,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XX,住所地泰来县。孙刚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本息合计17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孙刚也未能提供XX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孙刚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孙刚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XX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XX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孙刚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孙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