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韩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路士云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