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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韩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150元。审判长  姚卓征审判员  路士云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