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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于某。被告:石某,现下落不明。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带着一个男孩叫张腾跃,与我结婚,婚后孩子改名为于亚诺,现随我方生活。我们婚后夫妻感情不是很好,也没有共同的孩子,我们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2014年3月被告因要出去打工,与我发生了口角,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现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带男孩于亚诺由被告抚养。原告就以上陈述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明孩子于亚诺及被告石某的身份;3、韩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被告石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是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应为有效证据,来源合法,应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对被告石某的继父付仁锁调查笔录和贾庄村委会证明,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带一男孩张腾跃与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孩子改名为于亚诺,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4年3月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作为夫妻,应彼此相互尊重对方,互谅互让,积极协调夫妻之间的关系,互相为对方着想。发生矛盾后应积极想办法解决,不应草率提出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因不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范涛审判员孟祥彦审判员白会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刘云运 来自